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 對 人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即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全數讓與伊,故伊即按相對人戶籍
地址寄送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因逾期招
領遭退件,實非因聲請人過失致不能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固
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惟聲請人
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為通知,足見聲請人非「已用相當之方
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是此部分之與聲請公
示送達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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