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鄒素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秦庠鈺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