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1號聲請人亥○○相對人戊○○相對人U○○相對人乙卯○相對人甲m○相對人甲壬○相對人乙寅○相對人甲p○○相對人甲O○相對人午○○相對人甲X○相對人巳○○相對人甲玄○相對人J○相對人甲e○相對人Q○○○相對人w○○相對人乙○相對人壬○○相對人甲○○相對人s○○相對人地○○相對人甲宇○
樓相對人甲Z○相對人G○○相對人甲h○相對人甲Y○
6樓相對人丙○○相對人甲q○相對人X○○相對人R○○
號相對人寅○○相對人甲r○相對人f○○相對人玄○○相對人M○○
之4相對人乙庚○相對人甲庚○
樓相對人甲z○
樓相對人u○○相對人甲丁○相對人b○○○○相對人甲x○相對人B○○相對人q○○相對人甲U○相對人甲B○相對人C○○
之1相對人甲酉○
號相對人甲G○相對人H○○○相對人甲y○相對人Y○○相對人T○○相對人E○○相對人甲丑○
弄40相對人甲地○相對人卯○○相對人甲亥○
號相對人V○○
號3樓相對人W○○相對人乙壬○相對人甲P○相對人D○○相對人c○○相對人乙乙○
號相對人甲天○相對人甲o○○相對人甲b○相對人K○○相對人O○○
之3相對人甲D○相對人甲s○相對人i○○相對人l○相對人甲辛○相對人甲申○相對人甲Q○相對人r○○相對人v○○相對人甲t○
之3號相對人庚○○相對人丑○○相對人甲I○相對人甲F○
號相對人甲c○
樓之4相對人甲巳○相對人甲M○相對人甲甲○相對人乙辛相對人乙甲○相對人己○○相對人甲寅○相對人甲戌○
1樓相對人甲宙○相對人乙癸○相對人乙丑○相對人乙丁○相對人甲S○相對人乙子○相對人Z○○相對人酉○○相對人甲w○相對人乙戊○相對人P○○相對人甲乙○相對人z○○○相對人x○○相對人甲a○
5樓之相對人癸○○相對人宙○○相對人甲A○相對人乙丙○
號相對人A○○相對人甲子○相對人甲T○相對人宇○○相對人甲J○相對人甲g相對人辛○○相對人甲戊○相對人黃○○相對人乙辰○相對人甲W○相對人甲L○相對人甲K○相對人甲u○
臨3之相對人甲n○
樓相對人甲卯○相對人甲l○
號3樓相對人甲辰○相對人甲Z○相對人h○○
樓相對人o○○
樓相對人甲丙○相對人e○○相對人d○○
1號相對人甲午○
6樓之相對人k○○相對人天○○
號11相對人N○○相對人甲C○
號相對人甲N○相對人I○○相對人甲E○相對人甲f○相對人L○○相對人n○○相對人F○○相對人甲R○相對人g○○相對人p○○相對人m○○
號4樓相對人甲k○相對人戌○○相對人甲H○相對人子○○相對人S○○相對人辰○○相對人甲黃○相對人申○○相對人甲v○相對人乙己○相對人甲V○相對人甲j○相對人丁○○相對人 李衛生 相對人j○○相對人甲i○○相對人未○○相對人甲d○
號之1相對人甲己相對人甲癸○相對人y○○
號3樓相對人t○○相對人a○相對人甲未○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建物及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苗栗,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