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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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3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先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邀同丙○○○小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1,940,000元整,目前餘額新台幣1,351,868元,約定自民國87年11月21日起至107年11月21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1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2.1%計付(目前4.64%);另債務人乙○○先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500,000元整,目前餘額新台幣364,816元,約定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至101年7月20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0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28%計付(目前5.82%),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消費者貸款契約第九條及貸款契約第十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者貸款契約乙紙及貸款契約乙紙為憑。
二、詎債務人乙○○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民國96年8月21日止及民國96年9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消費者貸款契約第九條及貸款契約第十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欄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7年度促字第273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96/08/22│至清償日止│年息4.64%│││135186│││││││8元│││││├──┼───┼─────┼──────┼──────┼───────┤│2│新台幣││96/09/21│至清償日止│年息5.82%│││36481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96/09/23│97/03/23│年息0.464%│││135186│├──────┼──────┼───────┤││8元││97/03/24│至清償日止│年息0.928%│├──┼───┼─────┼──────┼──────┼───────┤│2│新台幣││96/10/22│97/04/22│年息0.582%│││364816│├──────┼──────┼───────┤││元││97/04/23│至清償日止│年息1.16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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