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
乙○○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8年度基交簡字第12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