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6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原告與被告 陳堉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
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繳及補正,駁
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萬零 伍佰 肆拾壹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本院依原告之請求調閱相關之肇事及
車籍資料,亦無法查明被告之身分及年籍等,致無法送達文
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真正之住居所,
逾期不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