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40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葉俊良
被 告 許振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5日16時23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
○區○市○路○段與濱海路一段306巷口處時,涉有未保持安
全距離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所承保由由訴外人 陳思翰 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
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32
,354元(其中工資費用:1,600元、烤漆費用:10,840元、
零件費用:19,914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陳思
翰,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
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354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駕
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統一發票、估價單、領料單、車損照片等件為
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32,354元(其中工資費用:1,600元、烤漆費用:10,
840元、零件費用:19,914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
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0年
2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
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
日即106年10月5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更
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7,922元
之後,應以1,992元為限(即零件費用19,914元-折舊17,922
元=1,9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
屬零件之工資費用:1,600元、烤漆費用:10,840元,共計
14,432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4,43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9,914×0.369=7,3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19,914-7,348=12,566
第2年折舊值12,566×0.369=4,637
第2年折舊後價值12,566-4,637=7,929
第3年折舊值7,929×0.369=2,926
第3年折舊後價值7,929-2,926=5,003
第4年折舊值5,003×0.369=1,846
第4年折舊後價值5,003-1,846=3,157
第5年折舊值3,157×0.369=1,165
第5年折舊後價值3,157-1,165=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