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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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選任清算人及股東會承認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股東會議股東出席簽到記錄,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通知命其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