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36,013元│RC0000000│97年9月30日│││公司│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