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
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蔣宜庭 律師
曾紀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丙○○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叁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然原告於起訴時已預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顯有溢繳8,316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