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聲請人 張呂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史碩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依法提示,與是否作成拒絕證書無關,本件係請表明是否曾提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無須提出證明文件,僅須表明有無為付款提示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