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景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景富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馮景富經本院訊問後,雖然對於犯罪之經過辯稱沒有做或記不得,然本件有起訴書所載之多位證人之警、偵訊證詞,客觀上亦有警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營業曳引車之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為警逮捕之過程中,尚有駕駛大型車輛逃逸之行為,警方欲將制伏時,亦有搶奪機車逃逸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271條第
2項、第1項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2月17日實施羈押,嗣並裁定自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
二、再查,被告馮景富再經訊問,本院仍認其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上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均未消滅,是應裁定自100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秋君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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