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850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天樂 (原名: 胡新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法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公告或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