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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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訴訟代理人  廖繼輝
被   告  謝熾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0年6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26元,及其中之新臺幣48,451元部分
,應自民國9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1月10日間與中華商業銀
行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而借款使用,依約被告應於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利息則約定按週年利
率18.25%計算。被告至96年2月5日止計有欠款新臺幣(下同
)54,126元(內含本金48,451元及延滯利息5,675元)未償
。原告於99年5月1日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
營業,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並不否認有上開欠款未償之情,惟以目前無力清償,僅
能按月分期給付2,000元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
。被告個人之清償能力有無,尚無從據為免責或緩期清償之
合法事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54,126元,及其中之48,451元部分,應自96年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之。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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