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珮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 翁鄭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翁 鄭月美 」;及「 李美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美珠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中關於被告偽造之「 翁鄭月美 」印文及「陳美珠」署名之記載,分別誤繕為「翁鄭月」及「李美珠」,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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