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53號聲請人 曾永泰 相對人 張語 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語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張語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聲請人連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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