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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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分案,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蔡嘉裕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