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訴人辛○○
己○○庚○○兼共同送達壬○○代收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戊○○、丁○○、丙○○、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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