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乙○○
丁○○戊○○
號3樓壬○○
號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己○○
巷1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陳李秀鑾 」記載,應更正為「庚○○○」;事實理由欄五、第二行中「租約無敵」記載,應更正為「租約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告認事實理由欄內「台灣省屏東市萬丹區四維里」之記載係誤寫,惟查卷內所附之文件名稱,並無錯誤,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