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凡刃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或到期日)│││├──┼─────┼─────┼──────┼────────┼─────┤│1│ 蔡美雲 │臺灣銀行│98年5月25日│48,000元│AB0000000││││金門分行││││└──┴─────┴─────┴──────┴────────┴─────┘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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