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豪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之9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2058號違反集會遊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拆除非法布條。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集會遊行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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