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1萬3千6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1千7百8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