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21號上訴人丁○○上訴人天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原名 王盈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王盈雅)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