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聲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更字第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車號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號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車號000-000號」之記載,顯然是「車號000-000號」之誤寫,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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