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21號原告甲○○原名 王盈雅 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倫 律師被告戊○○被告天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