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17號聲請人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松易 訴訟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4月26日│24,226元│AG0000000││││有限公司白松易│限公司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