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秋驊受刑人即胡思偉被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執更字第1360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秋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即被告胡思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胡秋驊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胡思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吳秋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而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檢列表、具保人、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103年9月26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之拘票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參。本院並再查詢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籍資料,具保人及被告之戶籍均相同,亦未在監或羈押,可認受刑人顯已逃亡、藏匿甚明。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貞禎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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