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字第77
5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9月11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103年9月1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9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雖於
103年9月30日進狀表示本件訴訟費用聲請原審負擔,惟依法並無所據,又抗告與原審程序有別,抗告人應有誤會,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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