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20日起,均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20日執行羈押, 嗣延長 羈押,至民國97年7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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