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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