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債權人 古允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求標的內容為空白未記載,應補正請求標的之內容。
三、本件請求之債務人係 許桂華 個人或巧合精品有限公司?請說明清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