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 周複代理人 向屏華 債務人 黃書偉 債務人 張珮蓁 (原名: 張怡芬 )債務人 黃書賢 (即 黃瑞成 即 黃文山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鈴鈺 (即黃瑞成即黃文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書賢(即黃瑞成即黃文山之繼承人)、黃鈴鈺(即黃瑞成即黃文山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瑞成即黃文山之遺產範圍內與黃書偉、張珮蓁(原名:張怡芬)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