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⒉債務人自陳95協商後因失業而無力繳款,請說明債務人失業前
原任職公司為何?自何時起失業?失業原因為何?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並應提出離職證明書及領取失業補助之證明文件,若未領取失業救助金並應說明原因。
⒊承上,債務人失業後經若干時日尋獲下一份工作?所任職公司
之名稱為何?與目前任職之公司是否相同?⒋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如何與債務人分攤每
月必要生活支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