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人 徐睿騰 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楊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1年3月1日在桃園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1年5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10
0年10月、12月及101年1月、101年2月1日至2月8日止之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12,668元,薪資給付方式為相對人同意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內。惟相對人迄今未為給付。
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薪資112,668元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1年3月1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延平分行存摺明細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桃園縣政府調解委員會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準此,相對人既未依101年3月1日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薪資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