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陸宏勇
被 告 黃寶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建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陸宏勇
被 告 黃寶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