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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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48號
原   告  官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文貴(原名鐘文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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