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碧玲
被   告  陳慶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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