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碧玲
被 告 陳慶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尚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碧玲
被 告 陳慶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