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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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林美月 即昇豐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林名志 │89年3月21日│89年4月26日│256,278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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