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96號上訴人 李金俊
李坤峻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代理人 洪湘琦
朱明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李『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圭』」。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曾部倫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N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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