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睿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05
5、6044、6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睿斌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睿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1、2款之罪,本質上仍屬詐欺取財罪,僅依法加重其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罪名)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裁定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起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據其供承不諱,且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108年6月、12月間短期內即涉有2起詐欺取財犯行,且其加入本案具持續性、牟利姓之詐騙集團,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經本院於109年6月12日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9年7月20日起,延長被告羈押期間2月。至被告空言辯稱:沒有反覆實施的意思、我也不想一直錯下去等各云云,實無足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