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孟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孟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石孟哲前 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石孟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8年6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2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01號函文及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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