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亞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亞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傅亞芳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受刑人傅亞芳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四月十五│九十九年七月九日│││日晚上某時│晚上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三│度毒偵字第七四一││年度案號│二號│0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事實審││八四二二號│二九一二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十四│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十四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判決││八四二二號│二九一二號││├────┼────────┼────────┤││判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十九年十二月十│││確定日期│日│三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七0五│度執字第一六九三│││六號│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