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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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