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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