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