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5日上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柒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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