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554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