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劉建漢
相 對 人  何愛銖
相 對 人  江旻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愛銖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何愛銖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經其提出台中市南區公所中低
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列冊證明書、台中市政府97年4月8
日府社工字第0970075450號函、台中市南區國光里辦公處
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主張其住宅遭相對人何愛銖等竊盜
,受有財產上損害,上開案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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