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齊天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法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
○段○○○巷○號二樓,原告固然主張該公司已經搬遷至內湖
區,然依據自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得被告公司於96
年6月27日登載時之資料顯示,仍係設營業所在上址,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