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鎔宅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譯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淑香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按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因該反訴之訴訟標的與
本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相同,故不另徵上訴裁判費),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