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台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
5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上開期日前5日向本院提出購買鋼料所支出之費用
及僱工施作所支出之工資等證明資料,並將該資料影本1份
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